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是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可行性论证工作,并对论证结论承担主要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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