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第五条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是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可行性论证工作,并对论证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