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负责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的相关技术工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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