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卫星工程规划或建设中,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和民用航天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对拟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可行性开展的分析、研判和论证等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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