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中涉及军事系统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进行,或征求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
军事系统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归口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中涉及军事系统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进行,或征求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
军事系统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归口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