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中涉及军事系统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进行,或征求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

军事系统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归口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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