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结果有重大瑕疵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要求论证单位重新进行论证;对于因风险漏判和误判造成损失的,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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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