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结果有重大瑕疵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要求论证单位重新进行论证;对于因风险漏判和误判造成损失的,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未按规定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或者论证结果有重大瑕疵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要求论证单位重新进行论证;对于因风险漏判和误判造成损失的,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