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卫星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风险点,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应会同卫星工程建设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如需对卫星网络特性进行较大调整或有其他重大问题,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应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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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