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对卫星工程规划、建设具有约束性。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情况应纳入相关卫星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实施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招投标等项目阶段性文件,作为卫星工程规划、立项审核、招投标和项目验收的依据。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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