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提纲模板见附件):
(一)卫星工程背景;
(二)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需求分析;
(三)拟使用卫星网络的特性及合法性合规性检查情况;
(四)拟使用卫星网络的协调状态和协调形势分析;
(五)与同频邻频相关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的兼容共用分析;
(六)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七)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的风险应对措施;
(八)结论和建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