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提纲模板见附件):

(一)卫星工程背景;

(二)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需求分析;

(三)拟使用卫星网络的特性及合法性合规性检查情况;

(四)拟使用卫星网络的协调状态和协调形势分析;

(五)与同频邻频相关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的兼容共用分析;

(六)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七)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的风险应对措施;

(八)结论和建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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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