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专项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三)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四)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字。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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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