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第五条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