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5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 第三节 设施设备的设置
第三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设置或者迁移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址时,应当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交台(站)址选址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 第三节 设施设备的设置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设置或者迁移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址时,应当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交台(站)址选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