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5号)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运行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设备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设备运行监控制度或者实施监控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信息引接制度或者违规进行信息引接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要求建立运行记录并保存的;

(八)未按要求建立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的;

(九)未按要求建立安全保卫制度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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