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5号)第一百六十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系统配置、参数设置和运行的;
(二)未按要求使用授时系统的,或者未按要求对授时系统进行校准的;
(三)未能持续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或者因故无法提供服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经授权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本地或者远程操作的;
(五)未按要求使用缩略语与代码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