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5号)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二节 人员执照
第十三条
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统一管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二节 人员执照
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