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5号)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 第七节 运行记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设立工作日志,记录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运行基本情况。工作日志应当至少记录如下内容:

(一)岗位人员值班与交接班情况;

(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基本情况(开机与关机时间、运行数据等);

(三)设备维护情况;

(四)设备故障与维修情况;

(五)有害干扰情况;

(六)设备应急处置情况;

(七)违反规章和运行手册的情况;

(八)与设备运行有关的其他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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