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5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 第五节 信息引接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信息需要引接至社会公共机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使用的,不得影响通信导航监视保障的安全正常,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信息引接使用协议,明确信息内容、使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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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5号)第一百一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