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海关准予过境的物品及经海关登记暂时免税放行的旅行需用物品未经海关批准,均不得擅自留在境内。因丢失、被盗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复带出境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向海关办理结案手续。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过境旅客应照章补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