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对于不准进境的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征税或者担保放行的以外,应当自物品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由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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