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对于不准进境的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征税或者担保放行的以外,应当自物品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由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对于不准进境的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征税或者担保放行的以外,应当自物品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由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