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过境旅客携运物品超出本规定第四条所述准予放行范围的,由旅客自行委托经海关批准或指定的报关运输公司代理承运,比照海关监管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将监管过境物品运交有关海关监管出境;否则,海关不准进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