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七)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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