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在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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