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旅客应当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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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