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前款所称境内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前款所称境内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控股(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