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四)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六)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 (七)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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