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