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给予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给予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