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四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受托资金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发生民事纠纷,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不得用于扣押、冻结、抵偿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受托资金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发生民事纠纷,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不得用于扣押、冻结、抵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