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应当遵守《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