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资金,应当由不同的投资管理人员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一)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 (二)受托管理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保险资金。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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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