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资金,应当由不同的投资管理人员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一)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 (二)受托管理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保险资金。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资金,应当由不同的投资管理人员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一)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 (二)受托管理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保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