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 (二)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 (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 (二)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 (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