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八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