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