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章程; (二)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变更营业场所; (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章程; (二)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变更营业场所; (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