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10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或者5年以上金融、保险、证券从业经历;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因从事经济活动受过行政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经营机构兼职,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10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或者5年以上金融、保险、证券从业经历;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因从事经济活动受过行政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经营机构兼职,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