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一条经核准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