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 (二)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三)业务经营范围; (四)拟任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营业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六)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七)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 (二)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三)业务经营范围; (四)拟任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营业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六)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七)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