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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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