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的业务范围; (三)拟设机构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市场分析; (四)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的业务范围; (三)拟设机构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市场分析; (四)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