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四)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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