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对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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