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三)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六)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