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方制片单位的摄制立项申请; (二)中方制片单位参与出品的国产电影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两部或者以上); (三)电影文学剧本(规范汉字)一式三份; (四)外方的资信证明和合拍影片情况; (五)中外双方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应明确:合作各方投资比例、中外主创人员比例、是否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展)等; (六)主创人员简介。

制定机关
国家电影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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