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取得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公映。 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的,可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出境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电影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取得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公映。 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的,可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