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取得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公映。 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的,可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出境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电影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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