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经当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申请立项并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直接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制定机关
国家电影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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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