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制定机关
国家电影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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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