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制定机关国家电影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