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立项申报审批程序: (一)中方制片单位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三)决定受理的,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电影剧本须经专家评审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其评审时间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符合联合摄制条件的,发给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符合协作摄制、委托摄制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电影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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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