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