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或临时登记标志,并携带国籍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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