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或临时登记标志,并携带国籍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