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处以警告;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不按规定的位置、字体、尺寸在航空器上标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民航局局徽、“中国民航”字样,不符合民航局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不按规定在每一航空器上标明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