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临时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临时登记标志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在航空器上标明。取得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出口的,可以使用易于去除的材料将临时登记标志附着在民用航空器上,并应当完全覆盖外方要求预先喷涂的外国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临时登记
临时登记标志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在航空器上标明。取得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出口的,可以使用易于去除的材料将临时登记标志附着在民用航空器上,并应当完全覆盖外方要求预先喷涂的外国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