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临时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临时登记标志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在航空器上标明。取得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出口的,可以使用易于去除的材料将临时登记标志附着在民用航空器上,并应当完全覆盖外方要求预先喷涂的外国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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